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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明确:托育机构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

辽沈晚报 2024年04月12日 16:33

  日前,沈阳市印发了《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符合《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(试行)》备案标准的托育机构并且备案成功的,可以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。

  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,符合《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(试行)》备案标准的托育机构,到区县(市)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,并且备案成功的,就可以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这项政策。具体标准为用水、用气、用电暂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。用水按照基础水价的1.1倍,用气按照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格,用电参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执行。执行范围按照区县(市)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》机构名单确定。

 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,应向市政公用企业提交区县(市)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《托育机构备案回执》,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,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,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;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区县(市)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终止服务的,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。各区县(市)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及时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存续信息,并将通过备案、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,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。

 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